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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接收发放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2024-06-21 10:47: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一条  为规范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救助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石嘴山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石嘴山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三条  石嘴山市红十字会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灾区受灾情况,认真进行灾害救助评估,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好物资调拨计划。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救助物资账务管理主要为社会捐赠物资账。

(五)救灾救助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六)公开、公平、公正。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公示,做到救灾救助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救灾救助捐赠物资

社会捐赠物资: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十字基金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单位和个人向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市红十字会按照捐赠方出具的捐赠通知、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清单)接收捐赠物资,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和物资收据(表4),办理入库、登记、记帐手续,调拨物资时按照石嘴山市红十字会发放调拨通知填写出库单、分配通知单(表2)后办理物资出库,受益方收到捐赠物资后上报物资收据(表4),物资账做销账处理,保管好有关凭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捐赠的物资,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予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出入库流程

(一)救灾救助物资入库:

1、救灾物资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保管员按入库单上所列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清点验收,清点验收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物资入库。

2、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相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核查。

3、物资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方能入库。

4、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5、入库流程:收到物资调拨通知单、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单)→救灾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清点、检查接收、入库→办理物资入库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二)救灾救助物资出库:

1、按照石嘴山市红十字会物资调拨发放通知单,填写物资出库单,清点物资,办理出库手续。

2、物资没有出库单一律不得出库。

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销帐。

4、出库流程: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填写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填写物资分配表(表2)→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物资收据(表4)→台账销账→存档(收据)以便接受审计。

第七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收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二)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三)做好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备案,以便随时接受审计。

第八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九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条  救灾物资管理

(一)按照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对接受和发放备灾救灾物资,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

(二)备灾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出入库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方能办理物资出入库。

(三)物资按种类不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安全妥善保管。入库物资经清点分类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建立分类明细账目和物资发放明细账。

(四)物资出入库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物资管理人员填写出入库单,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

(五)救灾救助物资的保管要做到不破损,不丢失,不腐烂,不失效。

(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七)管理人员要做好库存物资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虫工作,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保持器材完好有效。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八)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各类物资的核查工作,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建立账簿、垛卡,登记和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出入库手续一致。库存物资一律不得外借。

(九)物资堆垛码放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腐蚀性物质,具有污染、放射、挥发、有毒和自燃等性质的物资不得入库。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监督

(一)红十字会接收发放捐赠物资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二)使用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的单位或项目,在接受同级红十字会、审计、监察部门对其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亦应当接受救灾救助物资捐赠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