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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4-06-21 10:30:00    来源:石嘴山市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红十字会各项采购项目的申购。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条  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涉及货物采购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超市直购、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位须严格控制小额零星采购限额。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八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各单位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须同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组织政府采购。对于纳入审议过的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条  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中止和终止的,须上报石嘴山市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验收。采购部门负责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填写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采购物品,要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石嘴山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