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应急救护的培训类型、培训师资、设施设备及教具、培训流程、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所开展线下和线上应急救护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救护,是指在突发伤病或灾害事故的现场,专业医疗人员未到达前,为伤病员所采取的初步、及时、有效的救护措施,其中包括对伤病员的心理支持。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救护培训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与技能培训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救护员是指接受各级红十字会及其授权单位开展的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理论、技能考核,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具备一定自救互救技能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是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师资培训后,取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证并在各级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中有能力承担授课、辅导、教研的人员。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四条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类型包括:
(一)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包含心肺复苏(CPR+AED)培训(4课时)、红十字初级救护员培训(8课时)、红十字救护员培训(16课时)。
(二)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培训,包含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初训培训班、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提高培训班(继续教育)等。
第五条 各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学员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心肺复苏(CPR+AED)培训的学员应为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或健康状况不影响学习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红十字救护员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可红十字理念,热爱公益事业;自愿申请并参加县级以上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机构组织的应急救护课程培训;具备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红十字救护事业,志愿参加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原则上具有医学、教育相关专业背景并已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有时间和精力承担应急救护培训和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三章 应急救护培训师资
第六条 应急救护培训师资原则实行属地注册管理,不应多地重复注册。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的工作委派与日常管理应由其注册地红十字会负责。
第七条 普及培训、红十字救护员培训的师资应由各级红十字会的注册师资承担。应急救护培训师资应由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自治区红十字会培训合格并颁发证书的师资承担。
第八条 应急救护培训师资承担红十字会举办的教学活动期间应穿着各级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带有红十字标志的服装。
第四章 培训流程
第九条 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通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学员通常为“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学员。具体报名条件参见第二章。
(二)培训需求确定。应了解培训对象(单位或个人)的需求,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确定时间、人数、场地和培训课程等。
(三)培训准备。培训准备,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学员报名。报名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应按培训计划,在各级红十字会报名,如实填报报名信息。
2.理论培训准备。举办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根据培训目标做好理论课程教学准备。
3.操作技能培训准备。根据培训需求选定培训师资,进行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教具准备。培训师生及教具配比应符合以下要求:
培训类型 |
培训课程 |
培训人数 |
师生配比 |
教具配比 |
文件依据 |
红十字 救护员培训 |
CPR+AED培训 (4课时) |
每期学员不超过50人 |
≥1:10 |
≥1:5 |
《关于设立心肺复苏培训课程的函》(中红赈函)〔2020〕248号 |
救护员初级培训 (8课时) |
≥1:10 |
≥1:5 |
《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红十字救护员(初级)培训的通知》宁红函〔2022〕7号 |
||
救护员培训 (16课时) |
≥1:17 |
≥1:17 |
《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试行)》 |
(四)培训实施。每期培训班期间,应选派班主任。
班主任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前应制定培训计划、衔接场地、准备教具和培训资料、协调师资等;培训期间组织学员报到签到、维护培训现场秩序、协助授课师资做好授课准备、组织学员现场操作技能分组训练和考核等;培训结束后应整理培训资料、提交考核成绩、清点整理培训教具、制证和发证等。
应急救护培训师资应根据培训类型、学员实际及培训目标,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应急救护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培训课时、课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培训类型 |
培训课程 |
培训课时 |
培训方式 |
课程内容 |
红十字 救护员培训 |
心肺复苏(CPR+AED)培训 |
4学时 |
理论培训与考核,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
|
心肺复苏(CPR+AED)操作。 |
救护员初级培训 |
8学时 |
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救护概论,心肺复苏理论、操作技能训练,创伤救护理论、操作技能训练,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现场救护原则,心肺复苏操作技能考核、创伤救护操作技能考核。 |
||
救护员培训
|
16学时 |
(五)培训考核。原则上每期培训结业前均应进行考核。
红十字救护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学员应完成理论培训学时后,方可进入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培训课程。理论考试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应包括成人心肺复苏(CPR+AED)操作技能考核、创伤救护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培训考核表见附件)。现场应通过要点复习、分组训练,由不同应急救护培训师资进行交叉考核(推荐设置督导考核),审核合格方可发证。以下情况不准许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缺勤累计超过1学时(45分钟)者;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现场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不能获取红十字救护员证书。
(六)培训反馈。培训结束后应听取学员反馈意见,学员完成培训反馈(培训反馈表见附录)。培训班主任应及时向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反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制证与发证。根据培训类型,给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红十字救护员培训,通过理论与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后,由所在地红十字会统一制发救护员证书。
(八)档案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建档的原则,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材料(纸质)按石嘴山市红十字会要求进行档案管理,保存期不应少于3年。相关培训信息由石嘴山市红十字会纳入应急救护培训网络平台统一实行电子化信息管理。
(九)质量评价与改进。石嘴山市红十字会承担全市红十字系统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保障服务,每年对各地应急救护培训师资、培训资料、档案资料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问题突出、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予以通报并注销相关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